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至,最短不得少于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