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
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截止之日至,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评标

  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招标价格最低;但是招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中标

  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招标人。
  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