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的重要考点如下:

是什么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站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谁来签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生意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怎么开始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内容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依据;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无效合同的情况(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闻名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介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履行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法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做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他考点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向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做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 条款:

  1. 项目名称;
  2.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 风险责任的承担;
  6.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7. 验收标准和方法;
  8.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 解决争议的方法;
  11.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行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工程建设合同和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