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的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形式

采购管理过程中的合同分类(二).png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制定谈判文件
  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 谈判
  5.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成立询价小组
  2.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 询价
  4. 确定成交供应商。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