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包括以下9种类型:


  1.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 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戏剧、同甘曲艺、舞蹈、杂质作品;

  4. 美术、摄影作品;

  5.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规定的地,其著作权属于单位,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信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其他人、单位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和受让者两种。


  1. 著作权人又称原始著作权人,是指根据著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创作者、开发者。

  2. 受让者,又称为后续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话,著作权的归属应该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定相关的合同,则著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爱歪曲、篡改的权利;

  5. 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 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作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 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对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以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