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ject Description

  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构成招投标中的参与者。
  2.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3.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该澄清或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夹的组成部分。
  4.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 招投标的程序如下:
    1.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2.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 投标人投标。
    4. 开标。
    5. 评标。
    6. 确定中标人。
    7. 订立合同。
  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